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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餐饮店拖欠货款悄悄转让,法院判原经营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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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个体餐饮店拖欠货款1.5万元,对方却悄悄到工商部门变更了经营者,被拖欠的货款应该向谁要?日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由原经营者给付拖欠的货款。法官表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不自动转移到新的经营者身上,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偿还。

邱某从事粮油果蔬食品买卖的生意,从2023年7月开始,他给无锡一家餐饮店提供商品,到当年9月餐饮店已经陆续结欠货款1.5万元。本来就是小本生意,邱某催债催得急,餐饮店却以“明天给”“先欠着,下次给你”等诸多理由推托。

在催讨过程中,餐饮店的经营者却悄悄发生了变化。该餐饮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的一天,餐饮店的原经营者王某去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胡某成了新的经营者。此后,邱某的催讨过程愈加困难,直到去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和王某支付欠款后,根据法院的核查,才发现了经营者变化的情况。

庭审中,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变更经营者时出具承诺书载明,“餐饮店未办理税务登记。如有发生债权债务,由本人负责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邱某虽然主张由餐饮店和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又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发生在餐饮店经营者变更之前,变更后的经营者没有参与原交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变更后的经营者同意承担案涉债务,且王某在变更餐饮店经营者时也进行了负责承担的承诺,因此本案中应由王某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送货单及微信对账情况,法院认定餐饮店结欠邱某货款1.5万元,最终判决王某给付邱某货款1.5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经营者之前所欠的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不自动转移到新的经营者身上,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偿还。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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