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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死螃蟹制成蟹粉、蟹肉出售,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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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闸蟹味道鲜美,但却有不法者为了牟利,用死蟹制成蟹粉、蟹肉进行销售,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多名被告人获刑。

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王某、刘某、李某、肖某等人分别从蔡某及他人处购买死因不明的螃蟹用于食品生产。蔡某明知王某、刘某是用于食品生产,仍为其提供死因不明的螃蟹作为食品原料,销售得款人民币12489元。刘某、肖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各自在出租屋内将死螃蟹煮熟后加工成蟹黄、蟹肉,交由王某联系买家将蟹黄、蟹肉予以销售,李某参与送货事宜,合计销售得款人民币381570元,肖某获利人民币33500元。其中,销售给吴某等人的蟹黄、蟹肉人民币287100元;销售给曹某等人的蟹黄、蟹肉人民币45500元;销售给宋某的蟹黄、蟹肉人民币12000元,销售给孙某的蟹黄、蟹肉人民币36970元。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其提供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据介绍,法院在该案中,对死亡大闸蟹收购、捡拾、加工、销售,到下家精加工,再到向消费者销售的整个利益链条,进行了全面打击,强有力地回应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注重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纠纷的一体化解。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蟹黄、蟹肉用于消费者食用,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从刑事惩处和民事赔偿两个维度对食品安全进行保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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