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崇川法院获悉,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对自己指示李某酒后开车的行为懊悔不已,声称“一时糊涂、害人害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且均构成主犯。崇川法院一审分别被判两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让同饮者“代驾”构成共犯
该案中,老板彭某饮酒后并未驾车,为何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者,同样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呢?
对此,该案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规定,同时,《刑法》总则中还对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了规定。共犯按分工的标准又可分为教唆犯和帮助犯,《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本案中,老板彭某明知员工李某也喝了酒,却指示授意其驾驶机动车且自己在车内全程陪同,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法官表示,彭某作为车主兼老板对车辆具有管控权责,对犯罪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可归责性,在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正犯的情况下,彭某挑起犯意构成该犯的教唆犯。两名被告人多次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 顾彬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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