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护士可以开处方吗?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关于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的建议》的相关内容,指出授予护士处方权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但也表示,将适时开展专题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对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包括职责定位、执业形式、相关培训、服务内涵等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澎湃新闻)
就已有信息看,其实很难判断,这番表态仅是“程序性回复”还是“吹风释放信号”。其中,“将对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的措辞,很是耐人寻味。到底有没有必要赋予护士处方权?之于此,不能想当然,也不能自说自话,而还是要基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逻辑,要基于现实,多些实证性的研究。须知,处方权的调整,不仅是一个专业性、业务性的理论课题,也将是事关具体利益分配的“重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下,处方权为医师所独占。应该说,这一职业权力的配置,乃是与医师的教育背景、职业能力、专业使命相适配的。处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说是法律赋予医师的,而是医生“自赋的”“自获的”——有这个金刚钻才能揽这个瓷器活,法律只是对这一自发秩序加以追认罢了。当然,这种“追认”,必然意味着对其他群体“开处方权力”的排除,而说到底,这其实是一种通过“限定医疗职权来压减医疗风险”的保护机制。
法律对“医师专享处方权”立场之坚定,多年来可说是一以贯之。近年来,有关赋予药师处方权的呼吁,同样此起彼伏。虽有各方轮番上阵、据理力争,可立法端还是保持了极强的战略定力,并未就此“松开口子”。时至今日,药师依旧只有审核、调配、核对处方的权力,而不具备开具处方的权力……如果说,药师因为与药店销售深度捆绑,所以暂时不宜赋予其处方权。那么与之相较,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是不是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呢?
主张赋予护士处方权,理据无非基于几个方面:其一,是给医生分忧减负;其二,是给患者提供便利。其之所以“看起来可行”,实则还是由现代诊疗过程的内在特点决定的。比如说,一些固定化、程式化的“检查”,不过是照章办事,资深护士完全可以适度主导相关决策;再比如说,很多慢性病、长期病的用药也是早有公论、高度标准化,有经验的护士们循例而为、“开方定药”并非难事——赋予护士处方权,让之接手一部分简单的处方事务,这也是某种“分级诊疗”。
当然了,可以预见,即便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也必然只能是一种受限的、补充性的、指定范围的处方权。需要厘清的是,只有在医师人才客观存在缺口,长期挖潜有限的前提下,讨论护士的处方权,才有迫切性和实用价值。或许,这只能当成一种妥协的权宜之计,而不应视作最优解和优先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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