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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驾照吊销仍无证驾驶22次,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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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罪被吊销驾驶执照并被判刑,如此教训却未起到警醒的作用,缓刑考验期内仍铤而走险,多次无证驾驶,必须严惩!今年1月份,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在缓刑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借助“镇在矫”技术平台进行数据比对时发现,辖区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受过吊销驾驶执照处罚的周某某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之间,无证驾驶机动车多达22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调取了周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为查清周某某在缓刑期间多次无证驾驶的事实,该院还通过调取200余条周某某行动轨迹监控及缓刑档案,走访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证实周某某无证驾驶22次。

结合调查结果,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在缓刑期间多次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该院遂向公安机关制发对周某某的无证驾驶进行从严行政处罚的监督意见。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依法对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该案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打通交管平台与社矫系统数据壁垒,对吊销驾照缓刑犯实行标签画像管理,及时识别惩戒其无证驾驶行为。在此基础上,为健全缓刑工作衔接机制,凝聚工作合力,该院制定了《对吊销驾照社矫对象加强监管工作机制》,通过该机制发现3名吊销驾照社矫对象无证驾驶情形,并予以相应惩戒,有效堵塞社矫对象无证驾驶监管漏洞。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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