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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晾衣服不甩干,还剪辑“激烈”视频攻击楼下邻居,被判赔款还连续书面道歉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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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9月5日讯(通讯员  王双磊  王玲玲 记者 万凌云)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短视频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但是如果说了不该说的话,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9月5日,扬中法院介绍,该院新坝法庭就审结一起相关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法官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是扬中市某小区楼下、楼上邻居。近几年来,二人常因衣服晾晒滴水问题产生纠纷。2021年10月某天,孙某将未脱水的衣服晾晒在自家防盗窗上。因孙某晾晒的衣服上的水滴落到张某家晾晒的被子上,当天傍晚,张某到孙某家找孙某“理论”,孙某则将二人“理论”的过程拍摄了一段时长21分钟的视频。

该21分钟时长的视频显示,张某就晾晒衣物滴水问题到孙某家中沟通。在此过程中,有张某平静的与孙某及其家人沟通的情形,也有双方言语争吵、肢体接触、情绪激动的情形。后孙某将该视频中张某反应较为激烈的16秒片段剪辑并发布至其个人短视频平台账户,并在下评论:“你有亲历过三年来他全家老小齐上阵的阵势吗?这段只是20多分钟视频中比较文雅的部分。到我家屋里指着鼻子骂我们全家,已经忍了又忍了……”以及“你所谓的沟通就是拿着棍子、上门警告?不在自己家里找原因,还理直气壮的说要其他人按你家的想法洗洗晒晒,哪条法律依据你的说来评评”。

此外,孙某还在其另外发布的视频中评论“三年前楼下搬进一只挑梁小丑”等等。

两天后,张某发现了该视频,就对视频进行了下载、截图并向平台官方进行投诉。截图显示,该视频共获得738个点赞、评论多条,其中就有人评论:“外边的这个男的实在太嚣张了”。

随后,张某的侵权投诉成功,孙某发布的视频被官方下架。

诉状中,张某认为,孙某家晾晒的衣服淋湿自家的被子,孙某本就有错。但在双方理论的过程中,孙某家人却对自己进行言语刺激,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掐头去尾、歪曲事实的拍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热议。并且,该行为对自己及其家人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故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诉求法院,判令孙某在平台上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

对此,孙某则辩称晾晒衣物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的所谓上门“理论”实为寻衅滋事,自己在发布的视频内容也是真实情况,并未歪曲事实。同时,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事实上也没有对张某造成影响,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孙某发布在其个人账号的视频是从其拍摄的21分钟完整视频中截取得来,但孙某截取的只是张某情绪较为激烈的片段,并未将事实全貌进行展示,且孙某还评论“这段只是20多分钟视频中比较文雅的部分”、“跳梁小丑”等言辞,其主观过错明显。

此外,从平台的反映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孙某发布的视频确易引发不明真相的视频观看者对张某的猜测和误解。由此,对张某造成负面认识并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此,孙某的损害行为与张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扬中法院判决被告孙某通过平台发布为期七日的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的方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院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精神,对于在网络自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孙某发布案涉视频时其粉丝虽然只有5人,但抖音作为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在该平台中所发布的视频、文字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不特定,往往都会超出作品发布者的预料,造成的影响后果更是难以消除。

本案提醒我们,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若为逞一时之快而借助网络平台侵犯他人合格权益,则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对 王菲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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