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法官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微信是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社交软件,朋友圈是微信常见的交流方式,具有一定公开性,所以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案件中,王小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影楼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影楼及老板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影楼及老板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私密日记本,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记录生活、分享快乐、吐槽遭遇,但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肆意谩骂攻击他人,却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编辑 : 盛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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