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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状告养子为哪般? 法院最终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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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领养的孩子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领养的孩子成年后,养父母对养老方式另有打算,不愿与养子或养女共同生活,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记者从宝应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赡养纠纷,一位79岁的老太状告养子不承担赡养义务,最终经过法官努力,养母、养子的关系得到了缓和。

养母告养子为哪般?

前段时间,宝应法院来了位头发花白的老太,她说:“我今年79岁了,如今无依无靠的,也没收入,这次是专程来打官司的。”

“我和丈夫一辈子没生养,当初考虑到日后的养老,在上世纪70年代收养了一名男婴。”在那个年代,徐老太和丈夫收入很低,他们省吃俭用,把养子当成亲生孩子一样抚养,希望年老后有所依靠。

徐老太回忆,养子长大后出去闯荡,学了门手艺,便不愿再回到他们身边。“这些年,他和我们的交流越来越少,除了逢年过节,几乎很少回家探望。”近年来,随着徐老太丈夫离世,她愈发孤独,和养子也有些疏远。徐老太表示,希望养子能够负起赡养的义务。

养子赌气拒付赡养费

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考虑到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法官首先找到原、被告当面沟通协商,深入了解案情,帮助他们化解误会。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官调整方案,于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过程中,养母提出,希望养子小冯从今年开始每月向其支付800元赡养费。小冯当庭进行了辩解,“她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曾经和我发生了几次冲突,且在我大喜日子里,还与她发生过争执。”在小冯看来,自己和养母已有心结,双方一见面就会闹得不愉快,自己这才赌气不回家的。小冯还称,自己收入不稳定,每个月拿出大几百元赡养老人有些困难。他提出另一种赡养方案,“我可以把城区的工作辞了,到当地找一个工作与养母共同生活,方便照顾她。至于赡养费给付,我拒绝承担。”

养母维权获法院支持

庭审期间,小冯提出的赡养方案,没能得到养母的认可。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被告小冯系原告徐老太的养子,依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现原告徐老太已经79周岁,已基本丧失收入来源,故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

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必要性生活开支等因素,原告主张每月800元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养子小冯每月10日前给付养母赡养费800元。

法官解心结化母子恩怨

法庭判决维护了老人的权益,但对老人精神层面的关怀,需要养子自觉主动履行。“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法律有明确规定,赡养父母包括三个层面,即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法官耐心劝说小冯,希望他能够放下恩怨,常回家看看,多关心养母的生活起居等,陪伴老人度过幸福的晚年。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小冯的态度有所转变,他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孝敬养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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