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破产管理,服务危困企业和法院破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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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下午,南京公证处与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举办了一场公证参与破产管理的研讨会。会后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强强联手服务于危困企业和法院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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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据介绍,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在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和国家供给侧改革宏观政策,加快完善市场配置机制,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由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指导于2017年12月成立,三年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全国同行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协会会长万永松认为,南京公证处有着一支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都很丰富的专业队伍,近年来注重借助网络技术提升服务能力,有效地引进电子印章技术,开通了网上公证制度平台,各项业务属全国领先水平,相信双方携手共建,一定会有丰硕成果。南京公证处主任刘庆宁说,公证和公证制度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公证参与破产管理,有助于拓展管理思路,未来进一步加深公共服务和拓展交流,形成合力。
公证参与企业破产管理有哪些优势?南京公证处江北新区分部的张鸣公证员认为,我国公证制度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以及“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可以为法院执行破产程序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供诸多便利,有利于危困企业的挽救和清理,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专心处理破产事务提供公证支撑。南京公证处金融科技部徐扬公证员介绍了一起案例,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某企业破产管理人在联系债权人时,债权人口头放弃债权申报,结果债权人诉从未收到过破产管理人和法院的通知,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破产管理人承担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判其赔偿十余万元损失。
徐扬认为“公证+科技”可降低管理人执业风险,提升破产处置效率。他还举例他们曾办理过的案例,某私募基金项目发生管理人人去楼空,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想要更换管理人却无法与其他持有人联系,也无法自证其意思表示,而且他们散布在全国各地,无法组织同一时间地点进行会议投票表决。在这个困境下,南京公证处受理多起申请并介入,让持有人通过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办理平台上传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等进行逐一核实,通过公开投票形式对表决结果记录。公证员运用“邮寄保全公证”+“远程视频公证办证平台”核实+“现场监督公证”全方位参与,最终助力持有人成功更换了基金管理人,该类案例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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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合作协议
公证参与破产管理,担任过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又是如何看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何流认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在资产清点、交接公章、合同、账册时,可以由公证机构到场进行保全公证,固定证据,避免今后产生纠纷,管理人通知债权人时,可以由公证机构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管理人对破产财产采取变卖处置的,可以由公证机构对变卖过程中,现场监督公证,防止被债权人怀疑存在不当交易;在财产分配阶段,如暂时联系不上债权人,可对分配财产进行提存公证。
最后,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张少华秘书长总结出,公证参与破产管理有四大功能:有纠纷预防功能,对管理人有执业保护功能,在推进破产程序中有固定证据功能,在跨境破产中有司法衔接功能。他认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公证方式,对于化解业务难点,高质高效办理破产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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