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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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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罪、通讯网络诈骗“黑灰产”、开贩“两卡”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与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向宿迁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的本市或外市公民,且事迹突出的,履行法定义务、工作职责的除外。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下列情况,可以及时举报:

(一)本地直接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窝点,或利用工作室、GOIP设备等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服务的窝点。

(二)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赴境外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人员。

(三)为通讯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转取款、洗钱服务的犯罪人员。

(四)出租、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和对公账户,收卡、贩卡团伙等违法犯罪人员。

(五)组织运送、介绍他人出境参与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偷越国境的“蛇头”。

(六)为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网络引流推广、支付平台、服务器转售租赁、技术开发等帮助犯罪人员。

第五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10、举报电话、邮寄信件或直接到宿迁市各级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第八条  公民举报、提供涉诈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也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第九条  接收线索举报单位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公民及时劝阻制止、提供的涉诈犯罪线索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及时开展查证,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要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根据其情节和贡献大小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劝阻、制止他人正在向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转账汇款,有效避免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经查证属实,根据涉案金额,每制止1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3000元。

(二)提供线索举报开贩涉通讯网络诈骗电话卡或银行卡,经查证属实,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涉案金额和卡数,每举报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

(三)提供线索举报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涉案金额,每举报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四)提供线索举报出境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涉案金额,每举报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五)提供线索举报被我市公安机关上网的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或被外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我市活动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根据涉案金额,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六)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掉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窝点,每打掉1个犯罪窝点,抓获10人以下(含10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10人以上,根据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并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次举报人,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举报同时符合本奖励办法多项规定的,在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嫌疑人被依法作出处理后,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公厅〔2019〕198号)]要求,对相关举报人履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程序,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基金会将为其颁发奖励金。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接到通知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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