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列入禁烟管理范围
《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总则、控烟场所、控烟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济南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将控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济南市将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召集组织。
据了解,控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及评价考核体系。济南市要在禁止吸烟场所的显著位置必须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采用国际通用的禁止吸烟的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所指的“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也就是说,电子烟也列入禁烟管理范围。
室内公共场所拟禁止吸烟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据了解,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院和其他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同样禁止吸烟。
同时,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馆、室外演出观众区、演艺和比赛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大型活动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也包括在内。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要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并且要配置收集烟头、烟灰等器具。
禁在公共场所设烟草广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济南市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并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在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对于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需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并鼓励依法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场所管理。
同时,济南市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各种形式的冠名赞助发布烟草广告。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远离人群。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且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控烟管理部门、监督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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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5日
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5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cdcmbs@jn.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建议寄至济南市槐荫区纬六路2号市疾控中心慢病防制所,邮政编码2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编辑 : 盛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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