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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需谨慎,涉及金钱莫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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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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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成了开拓交友圈的新渠道,有的人想在网上寻找自己的知心朋友,有的人却想在网上寻找自己的“猎物”——通过网络以各种名义为幌子博取网友信任,骗取钱财。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诈骗案。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一酒吧担任酒吧营销期间与至该酒吧消费的被害人罗某相识。2020年2月底,张某某为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以向罗某介绍女友“佳佳”为由,将其控制的微信小号推荐给罗某并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2月29日至5月4日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上述微信小号冒充女性“佳佳”身份,与罗某微信聊天索要红包、礼物、房租等。并使用本人另一微信与之伪造聊天记录后截图发给罗某,谎称“佳佳”父亲生病急用钱、前男友索要分手费、法院官司需要赔偿、房产抵押放贷需要交手续费、保证金,以借款为名,虚假承诺自己将以卖房所得款作为偿还,骗取罗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至“佳佳”指定微信账户及“德州扑克”赌博平台币商名下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共计人民币306.0634万元。其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佳佳”微信返还罗某人民币4.4万元,余款被被告人张某某全部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生活开支。

但张某某最终还是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1.6634万元。

法官后语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和人之间连面都见不到,你甚至不知道网络那一端是男是女、是老是少,更不确定对方身处何地,信任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广大市民特别是年轻人,网络交友,一定要擦亮双眼,切不可落入骗子设下的圈套,不要随便相信陌生网友,特别是对方索要财物时要三思而后行。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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