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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版工伤保险办法实施!这些变化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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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近日,新修订的《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对工伤保险统筹、工伤认定职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待遇享受、工伤预防费额度、风险储备金等做出了适当修改。

2015年,市政府出台《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等做了详尽规定,为保障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发挥了重大作用。根据市政府文件修改的要求,也为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市人社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调整为了省级统筹。办法规定了全省统一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实行省级风险储备金制度。从今年起,工伤保险费率也从原来缴费基数的0.8-3.1%降到0.2-1.9%,实实在在地给用人单位减轻了负担。”

修订稿还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为所使用的人员办理实名制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在承接施工工程后,需要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新修订的办法提高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规定工伤预防费在上年基金征收总额的3%内安排工伤预防项目,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需要超过3%的,应当报请省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这一改动,可以为工伤预防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强化工伤预防在‘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中的基础性作用。

待遇保障方面,新办法还特别对职业病工伤的待遇支付作了说明: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确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在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工伤责任单位不存在的,可以向医保、民政等部门申请相关救助。

此次修改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工伤认定的职能下放到了各县(市、区),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目前,市人社局正和各区工伤部门对接,有关具体事宜一旦确定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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