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交警三大队向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一起发生在秦淮区某4S店停车场内一起的交通事故。据介绍,蒋某驾车在停车场内行驶与行人张某相碰,造成张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后,驾驶员蒋某说:“我开车的时候速度很慢,他在我右手边,当时是背对着我的,突然就走过来了,然后就发生事故了。”
“你是否知道那里面限速多少?”交警问道。
“5迈!”蒋某非常肯定地说。
“那你当时车速多少?”
“车速谁知道啊?我基本是怠速走的。”蒋某说。记者了解到,后通过选取参考线,确定蒋某驾车时的实际车速为12km/h,既12迈。
在面对交警询问时,行人张某说:“我往前面走的时候,在两栋楼之间的路上,当时,我在喊人,没有往左边看,就被撞了,我的左手膀子扎到玻璃里面了,骨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驾驶员蒋某因驾驶机动车时观察疏忽、行人张某因未确保安全下横穿道路,双方的过错在此次事故中基本相当,故蒋、张二人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也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车,还是步行,仔细观察、确保安全之后,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并且,如果是在道路之外的其他区域发生交通事故,务必报案,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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