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资料图片
经侦查,王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9万余条,刘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8万余条。两人获利达31万余元。检察官认为,两人出售信息条数、违法所得金额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10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摄影工作室经营者被另案处理。按照刑法规定,该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开盒”类事件中,许多个人信息在外网、“暗网”上贩卖,这些行为背后的责任人,同样会被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李某,原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员工。2020年6月至9月间,他制作了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黑客软件”,发布于“茶马古道”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芥子论坛”提供免费下载,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同年,李某在“茶马古道”暗网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社工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的情况下,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某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社工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共计8100万余条。
出生于1995年的李某,最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获取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被勒令删除。
平台敷衍失责,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些“开盒”事件中,对受害者的信息披露,侮辱、谩骂往往发生在网络平台上。一些判决案例显示,一旦发生类似情形,网络平台也不能置身事外,如不积极采取措施,同样会被追究责任。
去年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欺凌相关案件。该案中,被告李某(此前已被判刑)将初中女生的裸照、视频发布在国内某头部短视频网络平台;某科技公司作为该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做处理,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夏天,24岁无业游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初中女生。网恋中,李某诱骗其多次视频裸聊,并通过录屏、截屏方式获取其裸照、视频。两人分手后,李某将部分裸照和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并扬言要发给女生的同学,以此威胁继续保持恋爱关系。
女生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女生一家人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的该网络平台账号后台,当即致电平台要求删除。平台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为避免遭受二次伤害,女生与家人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李某及短视频平台运营方。
松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运营方,是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避免其平台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由于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涉案照片、视频已公开发布数天,在平台上发现该信息具有较大可能性。法院认为,平台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该平台不仅未能在审核阶段提前发现,甚至任由该信息在平台留存数天并公开传播,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是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该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表示,对李某的平台账户做永久封禁处理,涉案视频及文字内容均已被删除,并得到原告方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资料图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某用户在B公司经营的社交网络平台上以当事人王某照片为头像注册用户,并在平台上接连发布了多篇日志、照片及留言,使用辱骂、攻击的措辞声称王某是“第三者”。
王某要求B公司删除该用户上传的照片及相关言论,但B公司仅删除了王某的相关照片,未对相关言论予以删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平台主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条款中提示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侵权,尽到了事前提示的义务;B公司在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及时对相应的照片进行了处理,尽到了事后监督的义务等,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王某在发现侵权信息后曾多次要求B公司屏蔽该用户,B公司在接到王某通知后仅处理了相应照片,而未对侵权用户的网页予以屏蔽或者断开该侵权链接,显然,B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B公司应对王某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改判B公司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取下”制度,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 邱妙泉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