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74.9%
欧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42.0%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2.其他欧盟公司 42.0%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43.7%
(POLYPLASTICS CO., LTD.)
2.旭化成株式会社 33.9%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43.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
2025年1月16日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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