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隐瞒债务注销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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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隐瞒公司债务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同时承诺公司债务已经结清,如有债务由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变更作出该承诺的某纺织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
2016年,某纺织公司结欠秦某货款,秦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纺织公司给付秦某货款95万元及利息。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12月,纺织公司卢某、谭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企业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3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该纺织公司注销登记。
秦某得知某纺织公司被注销后,认为卢某、谭某为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申请追加、变更卢某、谭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卢某、谭某承担本案欠款的清偿责任。
如东法院审查后认为,纺织公司尚欠秦某货款的事实清楚,其股东卢某、谭某明知某纺织公司有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未清算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且在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卢某、谭某应当履行注销登记时的承诺,对某纺织公司案涉债务剩余金额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据此,如东裁定变更卢某、谭某为被执行人,并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卢某、谭某不服申请复议,二审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复议。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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