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警方向胡某出具了《见义勇为证明》,证明其见义勇为情况属实。
然而,胡某因见义勇为所产生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却一直无人提及,在与谢某、黄某等人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两名打人者赔偿2.6万余元
该案中,打人者谢某、周某需要赔偿并无争议,那么黄某作为受益人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胡某为制止谢某的非法行为而被谢某、周某打伤,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见义勇为,胡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褒奖与弘扬。胡某因谢某、周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受伤,谢某、周某的侵权行为与胡某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二人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故应当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胡某要求黄某对其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本案能够确定的直接责任人为谢某、周某,故黄某作为受益人无需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雁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周某向原告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律师说法
《民法典》肯定见义勇为行为
这些情况受益人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3条中对受益人规定的是‘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或‘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该案,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法律中,补偿和赔偿两者的性质不同。补偿是无过错的,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做出的,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行为并没有过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会发生,通常是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情况才会进行补偿,且一般为损失的一部分。而赔偿是基于侵权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复原填平损失为原则,带有惩罚性质。
“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法律也必然会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案中出现谢某和周某无法赔偿的情况,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冯斐表示。
如果出现案件中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确实无力赔偿的情况,则应适用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那么,此时的补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呢?对此,该案法官表示,此时补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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