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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货车入口处“顶牛”,一方故意倒车撞击对方车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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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凭啥动我车?”“我动你车怎么了?我要出去!”“这是入口,你逆行还有理了?”“就动怎么了?不服我去撞你车……”两名司机在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其中一司机以倒车的方式撞击另一方泄愤,造成6000多元车损,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京鼓楼法院判刑。

为泄愤撞车获刑

2021年3月,李某驾驶一辆货车,欲从某货场入口处逆行驶离该货场,与正准备进场的另一辆货车相遇。李某趁该车驾驶员张某下车找货场工作人员交涉时,私自将对方车辆移位,被发现后二人发生争执,言语激烈。争执后,李某心生不满,看到对方车辆仍停在一边,便故意挂到倒车挡启动,用自身车辆车尾撞击对方车辆车头,致对方车辆保险杠、大灯、车门等部位损坏。后检察机关以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所在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营运损失。

法院认为,现场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李某供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因未经张某允许私自挪车,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同时,结合李某谎称因拒接电话而发生撞车、现场监控视频中李某撞车后的神态等,可以认定李某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综上,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为6228元,故认定车辆维修费为6228元;另结合车辆损坏情况、停运天数,参照行业收入标准,酌情认定营运损失为18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公司车辆维修费6228元、营运损失18000元,合计24228元。

典型意义

法官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与人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可因一时冲动,就将他人财物作为发泄情绪的工具,实为不明智之举。原本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却因未理智处理演变为刑事案件,实在得不偿失。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也是成年人的基本素养。本案中,被告人因与他人产生言语争执,为泄愤驾驶机动车对他人停放车辆进行撞击,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为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害人害己又获刑。法官提醒,多一分心平气和,少一分冲动暴躁,切勿一时意气用事,给自身留下一段人生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吴志坚 高明明 余敏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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