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参照事故责任由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陈某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失,酌定其负担10%的责任,顾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乘坐小汽车的乘客尤其是后排乘客,经常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而大量事实证明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不仅包含前排乘客,也包括后排乘客。《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像本案中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该乘客自担10%的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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