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4月22日讯(通讯员 步安 记者 张可)履带式车辆属于专用机械,车身重、惯性大,上路行驶既存在交通隐患,又会对路面造成损害,降低道路使用寿命。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大厂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接举报,有一辆大型履带式车辆在辖内某小路行驶,附近有幼儿园,对于上下学的孩童而言极不安全。
大厂大队立即安排人员前往现场,发现现场道路已被划出明显痕迹,执法队员一边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一边循着痕迹找到了某工程机械维修公司。经调查了解,驾驶员胡某某通过拖车运送客户需要维修的履带式车辆回厂维修,在行驶至毕洼路时,因维修厂门口路面较窄,拖车无法通行。本应通过小货车驳载将履带车送至厂内,但驾驶员为图省事,未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就擅自驾驶该履带式车通行,造成路面损坏达到150米。当被问及“是否知道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会造成路面损坏”时,当事人表示“知道会损坏路面,但是当时也实在没有办法。”
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随即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安排人员清扫路面,并联系道路管养部门进行事后补救。该案中,涉事企业南京某机械维修公司员工擅自驾驶大型履带式挖掘机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城市道路受到损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考虑到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了道路路面的损坏,缩短了城市道路的使用年限,增加城市道路的维护成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再次提醒,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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