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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手机是偷来的,男子帮助销赃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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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图小利,企图帮人将盗窃所得的手机销赃,结果触犯刑法,男子悔不当初。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1月5日凌晨,14岁的杨某与朋友合谋盗窃,在江阴某手机店内窃得手机和现金后打车回宜兴。第二天,杨某把盗窃所得手机交给殷某。刚成年的殷某曾在手机店打工,在明知杨某等人交给自己的7部手机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收受、转移赃物,想通过销赃赚些钱。

同日傍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通过侦查措施将殷某抓获,从殷某住处追缴到上述7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22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据了解,杨某已另案处理。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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